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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版權是由版權法設立及規管的合法權利,藉以保障原創作品擁有者之權益;版權亦是一種私有產權,由版權擁有者獨家控制。
價值
文化價值
若版權保障充足,社會的創意,以致文化,將會得到鼓勵及推廣。
經濟價值
若版權保障充足,版權作品就得以在本土及海外市場作貿易用途,有助於經濟發展。
版權作品
版權存在於下列類別的作品
原創的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及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
與音樂有關的版權作品和版權保障期限
得獎者
身分
旋律
香港版權法稱之為「音樂作品」
直至創作人死後50年
歌詞
香港版權法稱之為「文學作品」
錄音帶、鐳射唱片、迷你光碟及類似的發聲產品
香港版權法稱之為「聲音紀錄」
直至產品出產後50年
音樂版權的某些類別
音樂版權的類型
音樂及文學作品
複製權
音樂出版商註: CASH擁有少量音樂作品之複製權(主要為在本港無代理的外國作品)。CASH – 卡拉OK伺服器的複製權
公開表演權
CASH
廣播或有線傳播權
透過互聯網提供作品複製品的權利
音樂創作者(旋律及歌詞)
獨享以下全部權利:
公眾地方之音樂表演
於非家居環境播放音樂。
廣播音樂
透過無線方式廣播音樂。
有線傳送音樂
透過電線系統傳送音樂。
提供音樂
讓公眾人士於香港或其他地方在任何時間任何地方觀看或收聽音樂。
複製音樂
以任何實質形式複製音樂 (如將之貯存於電腦檔案中)。
相關使用者例子
音樂版權101
首次被接納為會員者將先成為普通會員,而當普通會員從CASH獲取版權費後便會於該年度成為正式會員。普通會員與正式會員擁有相同權利,唯普通會員在任何常會均無權參加表決、提名其他候選人或被推舉為理事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