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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版權是由版權法設立及規管的合法權利,藉以保障原創作品擁有者之權益;版權亦是一種私有產權,由版權擁有者獨家控制。

價值

文化價值

若版權保障充足,社會的創意,以致文化,將會得到鼓勵及推廣。

經濟價值

若版權保障充足,版權作品就得以在本土及海外市場作貿易用途,有助於經濟發展。

版權作品

版權存在於下列類別的作品

原創的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及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

與音樂有關的版權作品和版權保障期限

得獎者

身分

旋律

香港版權法稱之為「音樂作品」

直至創作人死後50年

歌詞

香港版權法稱之為「文學作品」

直至創作人死後50年

錄音帶、鐳射唱片、迷你光碟及類似的發聲產品

香港版權法稱之為「聲音紀錄」

直至產品出產後50年

音樂版權的某些類別

音樂版權的類型

音樂及文學作品

複製權

音樂出版商
註: CASH擁有少量音樂作品之複製權(主要為在本港無代理的外國作品)。CASH – 卡拉OK伺服器的複製權

公開表演權

CASH

廣播或有線傳播權

CASH

透過互聯網提供作品複製品的權利

C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