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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牌照原因
《版權條例》賦予版權持有人擁有公開表演、播放或放映版權作品的權利。為尊重知識產權,音樂使用者在公眾地方使用版權音樂前,均須向版權持有人取得許可。
透過與八十多個海外聯會簽訂互惠協議,CASH獲授權在香港境內管理本地及海外作品之曲及詞的公開演奏版權。音樂使用者必須向CASH申請「公開演奏牌照」,才可合法地在公眾場所(即非住宅之場所,包括零售店、餐廳、商場等)公開表演或播放版權作品之曲及詞。
根據《版權條例》第528章第43及76條,在指明情況下的公開表演或播放版權作品可獲得版權豁免。如為非牟利組織(其成立目的主要為慈善、宣揚宗教、推廣教育或社會福利)的利益而作的活動符合豁免資格。音樂使用者可將活動詳情電郵至CASH公開演奏版權部查詢版權豁免事宜。
查詢詳情
電話:+852 2846 3229
電郵:[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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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境內舉辦的活動
根據香港現行的《版權條例》,不論演唱會、展覽活動、藝術節目、嘉年華會或商場活動等,音樂使用者必須先向CASH申請「公開演奏牌照」,才可合法地公開表演或播放該版權作品。
香港境外舉辦的活動
數碼網路牌照適合任何將版權音樂作品之曲及/或詞放上源自香港或可於香港使用的網路或移動平台的公司、機構或個人。
電話:+852 2846 3215
音樂出版人協會香港有限公司委託CASH為獨家代理,為附設有卡拉OK伺服器設施的卡拉OK、住客會所等商戶簽發「伺服器複製權牌照」,授權商戶把音樂及歌詞複製或重新製作至其電腦伺服器或其他數碼儲存媒體。
任何公司、機構或個別人士如有意將任何由CASH管理的音樂作品之曲或詞加入聲音/影音製作,例如電影、廣告、聲音紀錄、音樂錄影帶、遊戲、電視/電台節目或用於上載至影片分享平台的影片,均須向CASH申請複製音樂的牌照。
廣播牌照適合於香港廣播或將廣播訊號由香港傳送至境外分銷商的電台或電視台。